1、;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
;;赋予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
;2、扩大职务发明人收益权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3、允许高校及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
;;若高校及科研机构拟放弃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明人;发明人有意受让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应协助其有偿或无偿获得产权。
;4、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
;;成果交易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或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5、建立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
;;凡是有科技成果产出的高校、科研机构必须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
;6、创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
;;转化评价机制
;;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纳入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内容。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7、;支持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黄鹤英才”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汉转化科技成果或创业。明确对高校、科研机构“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允许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股份。
;8、;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青桐计划”
;;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市科技、教育、人社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奖励1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
;9、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意见》提出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10、加强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力度
;;《意见》提出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实施发明专利维持经费资助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可按照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协议优先受让、实施上述专利,并在支持相应费用时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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