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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7521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在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投资办厂,生产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5号文规定,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中国招标组以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子产品予以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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